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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巴西】修訂進口食用動物產品的預先進口授權、複查與特別管制程序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於2021年8月24日接獲巴西代表團通知,將會修訂規範性指令第34號:「批准適用於進口食用動物產品的預先進口授權、複查與特別管制程序」。

授權法案的內容

規範性指令第34號

  1. 第6條 須經動物源產品檢驗局(DIPOA)評估的動物源產品事先進口許可,應提送下列申請文件:
  • 第1項第o目修正為:「適用時,聯邦檢查服務(SIF)或相關設施(ER)用於邊境重新查驗之公司名稱、完整地址及編號。」
  • 新增第p目 第15-A條中所提及的機構將執行減緩處理之公司名稱、完整地址及聯邦檢查服務(SIF)的註冊編號。
  1. 第10條修正為:「標題所指技術部門進行符合性評估時,應考量外國廠場是否業獲核准出口巴西、是否已取得產品標籤登記及國際農業監控系統(VIGIAGRO)輸入貨品發貨地和產品的順序,以及聯邦檢查服務(SIF)、複檢的相關設施(ER)或單位是否有能力執行第15-A條所提及的減緩處理程序。」
  2. 第15條對特定產品類別和特殊規則定義的國際農業監控系統(VIGIAGRO)單元中,可於下列情形進行流通和銷售:
  • 新增獨立項次,定額的規定不適用於在第15-A條的情形。
  • 新增第15-A條 如果動物源性產品需要在國家範圍上進行特定治療以減輕動物衛生部所制定的動物疾病,則在收到內部化產品後,必須將其引導至具有適當設施和設備的聯邦檢查服務(SIF)註冊。
  • 第1項修正為:「在標籤上列出產品流通情形,從輸入地到處理機構的流通必須附有一份指定產品必須提交處理的過境文件。」
  • 第2項修正為:「動物源性產品檢驗部將在農業、畜牧業和供應部網站上公佈必須提交處理的產品、實施標準、授權執行的機關清單,以及將機關列入清單的要求。」
  • 第3項修正為:「被授權執行減緩處理的公司必須要保留可審視的紀錄。」
  • 新增第4項 不遵守前項規定者,將使其公司從第二項規定的名單中刪除,但不影響在特定衛生立法中的其他規定。」
  1. 第17條修正為:「未提交貨品以供複檢或未參考第15‑A條規定的減緩處理,將暫停該進口商新事先進口許可的申請,且不影響特定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處罰。」
  • 新增獨立項次,此條所提到的暫停將遵循本標準第10條的規定。
  1. 新增第37-A條 若發生不屬於第24條規定的違規行為,也將通知外國衛生機關,並將按照第四章所述的通知程序進行。
  2. 本條例自公佈日起生效。

鑑於台巴雙方協議有關我國輸銷巴西水產品係依據CODEX標準執行出口管理,本法規修訂了輸入供人食用動物源產品之事先進口許可、邊境重新查驗和特殊管制程序,建議本國更新該法規指令並公告網站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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