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畜牧和供應部(MAPA)發布了2022年3月30日第558號法令核准了登錄於農業防禦秘書處(SDA)動物源產品檢查局的國內廠場及核准輸銷至巴西的國外廠場所生產的動物源食品的登錄、變更、稽核及註銷程序。此程序中包含了登錄應應檢附之文件、登錄方式、標示規定、註銷規定及轉換目前登錄的規定等。
此程序中牽涉到國外廠場的重點摘譯如下:
第2條 動物源產品的登錄、變更、註銷應以電子方式進行,可透過農業、畜牧業和供應部的網站:www.gov.br/agricultura/pt-br/
第4條 依此法令,國外廠場應透過其代表人進行電子登錄,並提出進入電子系統的權限申請。
§1 申請登錄應檢附翻譯為本國語言的下列文件,並以電子方式寄送。
I - 由原產國權責機關核准的登錄文件,註明廠場的代表人以遵循本法令。
II - 合法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5條 國內及國外廠場的合法代表人應定期更新其電子系統的使用者清單。
第6條 若需要時,動物源產品的申請登錄或變更登錄的分析應由農業防禦秘書處動物源產品檢查局的權責單位負責進行。動物源產品檢查局可指派聯邦農業稅務監察員進行此分析。
第二章 動物源產品登錄及登錄修改
第7條 國內及國外廠場提出食用動物源產品的登錄申請及登錄修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訊,並翻譯成葡萄牙文:
I – 產品識別及描述資訊
II – 產品組成,依含量多到少描述原料
III – 製程描述及廠場用以確保產品識別、品質及安全的管控。 IV – 若標示上有關於保健功能的宣稱,須檢附相關管理單位的判定意見。
V – 對於商業滅菌處理的產品,依每一種包裝型態及產品重量的加熱處理的計算過程。
VI –以其原本的顏色清楚易辨識的產品標示影本,並應以公厘(mm)附註標示中所有的資訊尺寸及字體大小。
VII – 必要時須用以證明標示上有關產品的資訊或特定性質的文件或資訊。
§1製程必須以詳細、有條理的方式描述,並涵蓋原物料的取得或收貨、包括時間及溫度的加工流程、包裝形式、存儲方式、產品的管理及運送等步驟,並描述產品有關識別、品質及安全的特性。
§2 廠場對於確保產品識別、品質及安全所做的分析必須於登錄的製程中描述。對於不適用特定標準的產品,必須給定應符合的參數。
§3 產品標示的尺寸、顏色及設計可以有不同版本,但所有的版本皆應於登錄時檢附。
§4 以下項目應註冊於同一編號之下:
II. 原料中有不同種類的魚類或蝦類混合,但有同樣種類組成並將用於同一製程。
III. 分於同一重量等級的蛋,其中應註明類別、包裝、數量及顏色。
IV. 本程序第24條所提之指引中所提,由動物源產品檢查局核准的其他情況。
§6 魚類的登錄可使用同一標示,並且每一種類的銷售名稱應列表於草圖旁。
§8 國際貿易所用的產品標示,應額外以外國語言印製,並且其翻譯內容也將一同納入紀錄中。
§9 在不同標示有不同登錄編號的前提下,不同品牌可一同提交登錄申請。
§10 登錄申請中應描述複合性原料的組成成分及含量。
第10條 國外廠場應只為將出口至巴西的產品提出登錄申請,並取得動物源產品檢查局的核准。
第11條 產品登錄提出的資訊應符合廠場實施的程序。
第12條 不可在未事先於本法令所提之電子系統紀錄中更新的情況下,更動產品的配方、製程或標示。各廠場必須隨時更新紀錄,包括其中符合法規所檢附的文件。
第13條 廠場應註明產品的登錄編號。此編號將紀錄於農業、畜牧業和供應部的電子系統資料庫中。
§1 每個編號將對應到一筆紀錄,並且在之前的紀錄被註銷的情況下可重複使用編號。但同一筆紀錄不可重複編號。
§2 登錄編號中應以斜線做區隔。斜線左側的編碼由廠場所含資訊由廠場定義,右側的編碼則註明由農業、畜牧業和供應部給定的登錄或管控編號,不可更動。
第14條 未受法規管轄的動物源產品可於第7條所述的資訊及文件被審核後,進行登錄或修改登錄。
第15條 受法規管轄的動物源產品及僅用於出口的產品,在提交第7條所述的資訊及文件後,將自動進行登錄或其登錄修改。
第16條 此法令附錄所列之產品可不須登記,並且不可登錄於第2條所提之電子系統中。
§1 動物源產品檢查局可於農業、畜牧業和供應部網站更新可不須登錄的動物園產品清單。
§2 不須進行產品登錄不等同於不須進行產品標示,並且產品標示應包含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所有資訊。
§3 前項所述之前提不適用於2017年3月29日發布之第9013號命令第439條§4所提及之標示。
第三章 產品登錄之註銷
第17條 以下情況下應進行登錄之註銷
I – 國內或國外廠場代表人於此法令中所提及的電子系統中提交提出註銷申請時
II – 當動物源產品檢查局依據與現行法規不符合處或此法令第19條§1所述之情況提出註銷時
III – 廠場向動物源產品檢查局取消登錄時,登錄即自動註銷
第四章
稽核與稅務
第18條 動物源產品檢查局會進行產品登錄的稽核,以確認廠場的文件及資訊是否符合法規。
第19條 當產品的登錄過程中發現有缺失時,動物源產品檢查局會通知國內廠場或國外廠場原產國的衛生權責單位,並註明缺失及應採取之矯正措施。
§1 動物源產品檢查局提出缺失及矯正措施時,即代表產品登錄之註銷。
§2動物源產品檢查局於稽核時發現違反法規而進行的登錄註銷,不妨礙其他適用的稅務申請。
第五章
終止及轉換期的規定
第22條 當動物源產品檢查局於現行電子系統修改產品類別或使產品標準化時,廠場將有180天(由系統中產生修改時算起)依照新的類別或產品標準化分類,提出產品登錄的新申請。若超過此時限而未提交新申請,則先前的登錄將被註銷。
第24條 動物源產品檢查局將於農業、畜牧業和供應部的網站(www.gov.br/agricultura/pt-br/) 公告此法令所述程序的指引。
第25條 先前經紙本申請表或聯邦檢查服務的管理資訊系統(SIGSIF)申請登錄而還在有效期中的食用動物源產品,必須於2年內透過第2條所述的電子系統中再次登錄。經紙本或SIGSIF而完成的登錄將於下列情況下被視為註銷。
II. 在上述期限內而廠場未進行新的登錄
第26條 國內或國外廠場有1年時間依本法令進行登錄。先前已登錄但可以豁免於登錄的產品必須在180天內於此法令中提及的電子系統內註銷其登錄及標示。
第27條 本法令實行上若有疏漏或疑義,將由動物源產品檢查局決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