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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歐盟】853_2004公告研析

​​(EC)853/2004號法規更新草案研析

第(EC)853/2004號法規Annex III運送及儲存生鮮水產品相關規定,新規定允准使用填充水及冰塊的管線及「過冷(superchilling)」技術,以在運送及儲存過程中維持良好的食品安全。

本草案主要修訂(EC)853/2004號法規Annex III中和運送及儲存生鮮水產品相關規定,包括運送及儲存水產品的溫度、冰鎮條件及使用「過冷(superchilling)」技術下運送及儲存的規定。

修訂重點如下:

1. Section VIII 的引言部分新增:此部分所使用「過冷(superchilling)」一詞,指的是使令水產品降溫至比最初冷凍溫度再低溫(最多再低1至2 °C)的過程

2. Section VIII Chapter III 為包括船隻在內的水產品廠場相關規定,其中第A點生鮮水產品相關規定條文修訂為以下。

第(1)、(2) 、(4) 、(5) 、(6) 、(7)項之內容為前一版法規舊有之內容,但在新版法規中項次有所調整,另新增第3項以填裝冰塊及水的聚乙烯容器冰鎮魚貨的條件:

(1)(項次調整)完整及去除內臟的水產品可於漁船上以冷水運送及儲存。此水產品可於卸魚後繼續於冷水中運送,包括於運送離養殖廠場,直到抵達非運送或集散用途的廠場。

(2)(項次調整)若尚未包裝的已降溫產品抵達陸上的廠場時尚未進行配送、集散、處理或加工,應將此產品儲存於適當的設施中,並置於冰下。若為完整或去除內臟的生鮮水產品,應置於由絕緣材質製成、裝有冰塊及水的三層聚乙烯塑膠容器中。

(3)(新增內容)應於需要時進行時常進行重新冰鎮。若使用裝滿冰塊及水的三層聚乙烯塑膠容器,應確保容器為乾淨無破損的狀態。儲存所使用的水溫必須盡量接近0 °C,並且水應足夠淹沒所有魚貨。冰塊應該足夠覆蓋容器中的水表面,並確保所有魚貨皆置於冰層之下。

(4)(項次調整)已包裝之生鮮水產品應降溫至接近融冰時的溫度。

(5)(項次調整)處理水產品的作業,例如去頭及去除內臟,應於衛生的條件下進行。當在技術及銷售考量下可進行去除內臟時,應於捕獲或卸魚後盡快進行,並且於作業後馬上徹底清洗。

(6)(項次調整)去骨及切片等作業應以避免汙染或破壞切片完整的方式進行。處理完成的切片不可繼續留置於工作台上,切片必須包起來並於適當時包裝。在切片處理完成後必須盡快冷藏。

(7)(項次調整)對於已進行處理作業而未包裝、至於冰下之生鮮水產品集散或儲存時所使用的容器,應確定其中的水已排光,並且無任何水產品留存於容器中。

3.Section VIII Chapter VIII運送水產品的規定中,第1點內容修訂如下。

a. (新增內容)生鮮水產品、解凍的未加工水產品、以及煮過後冷藏之甲殼類與雙枚貝類產品,必須保持於融冰時溫度。當裝有冰塊與水的三層聚乙烯塑膠容器用於運送完整及去除內臟的水產品,整個儲存/運送過程必須確保一直有冰塊存在,並控制溫度。用裝有冰塊與水的三層聚乙烯塑膠容器運送及儲存完整及去除內臟的水產品的過程不可超過3日。

b. 新增(c)點:若於運送中使用「過冷(superchilling)」技術,在運送箱明確顯示裝運了已經過過冷處理的水產品的情況下,可使用不含冰塊的運送箱。在運送過程中,經過過冷處理的水產品中心溫度必須符合-0.5至-2 °C的範圍要求。過冷處理水產品的運送及儲存不可超過5日。

歐盟開放評論期間:2022年5月3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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